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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撤销“喜郎春”商标注册案件获成功

时间:2011年01月24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随州市金牛王酒厂于1999年7月5日向国家商标总局商标局提起了“喜郎春及图”商标注册,2000年12月21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注册号为:1494439。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429902号“喜郎喜”商标和第1429903号“郎喜”商标构成近似,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2009年6月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9]第16958号《关于第1494439号“喜郎春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郎酒公司不服该裁定,委托超凡知识产权代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方所称“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支持,并认为争议商标即使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能排除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对两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我公司代理郎酒公司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获胜。

喜郎春酒厂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郎酒公司委托超凡就该上诉进行应诉答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证据并听取代理人陈述后,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被诉裁定、判决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超凡代理郎酒公司最终在诉讼程序中成功撤销第1494439号“喜郎春及图”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