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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用新型

德国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

在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MG)第一条中规定了实质性的法律条款,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可以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

  德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德国实用新型仅对“产品发明”进行保护,而不保护“方法发明”,因此在德国也不存在方法发明的实用新型。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
  在德国专利法中定义了绝对新颖性:当一项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时,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颖性。此处现有技术意指在申请日前在德国国内或者德国国外通过书面公开或者口头公开,或者通过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公开的所有内容。
    而德国实用新型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与前述的绝对新颖性不同,其中口头公开的内容不在考虑之列,而“使用公开”仅限于德国范围之内。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性
    德国实用新型法中所定义的实用性是指实用新型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步骤
    根据德国实用新型法(GebrMG)第一条中第一款规定,德国实用新型也应当具有创造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方面,德国近年来有了新的一些司法解释,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附件。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
    德国专利局和商标局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该申请必须以德语提出,如果以其他语言提出申请,则必须在指定期限内(3个月)提交德文译文。
德国专利局实用新型部门首先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形式性要求,包括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是否符合实用新型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然后再根据实用新型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查该申请的主题是否落入不予保护的范围之内。这两方面类似于中国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由此可以认为,在德国对实用新型只进行有限审查,也就是说,对其是否满足实质性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实质性的审查留待在侵权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
    德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至第十年相应月的最后一天止。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相比,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更短。实用新型授权后,第一段保护期限为3年,缴纳维持费后可以拓展至6年,之后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2年,至10年为止。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用

官费
申请费 40欧元 申请日之后,3个月内缴纳
检索费 250欧元 可选
维持费(每年) 210欧元 第1至6年,应于保护期限截止当月的最后一天前缴纳
维持费(每年) 350欧元 第7、8年
维持费(每年) 250欧元 第9、10年
无效宣告请求费 35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