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抢注“一方山水”失败 在先使用权受法律
2004年12月,我公司商标监测人员发现广东省增城市的第三人(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
经过与权利人的了解和沟通,得知权利人自2001年开始使用“一方山水”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2002年,异议人生产的“一方山水”酒杯2002年亚太区汽车拉力锦标赛-中国拉力赛唯一专用白酒,该运动会的举办城市“广东省韶关市”与被异议人所在的“广东省增城市”地理位置临近,该活动举办期间,全国各地的前来观看比赛的人众多,主办方为扩大知名度还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据此可以推定被异议人知道也应当知道“一方山水”的知名度。
为此,我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于权利人使用“一方山水”商标的时间,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用的商品相同,被异议人也有便利条件知晓“一方山水”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规定,我公司建议客户及时提出异议,以免其核准注册后带来更大的损失。
接受客户的委托后,我公司协助客户收集证据、撰写异议理由书,于
我国虽然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权利人的使用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只要权利人积极行使法律权利且有足够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同样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通过这样的程序和途径,权利人的权利虽然受到了保护,但权利人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因此未雨绸缪胜于亡羊补牢,以其被第三人抢注事后再通过异议(或者争议)程序夺回商标权利,不如在商标确立之初就及时注册,防止被人抢注。
被异议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