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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携手雪宝乳业取得“雪宝顶”商标争议案胜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因与在先注册的“雪宝”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已注册的“雪宝顶”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在奶油(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超凡成功协助客户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利和商业利益,避免了客户在类似商品上业已形成的良好商誉被他人无偿利用。

 

      四川雪宝乳业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得名于川蜀名山“雪宝顶”,是一家集奶牛生态养殖和乳制品产销于一体的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拥有固定资产一亿元,员工400余人,公司生产的鲜牛奶、双歧因子纯牛奶、酸牛奶等“雪宝”牌优质系列鲜奶与乳制品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四川名山“雪宝顶”创造而来,并于1993228注册成功,且在2002年续展。争议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严重削弱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判断力,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

 

申请人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随即委托超凡为其依法维权,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经过对证据材料的认真分析,超凡认为,引证商标先于争议商标注册,享有毋庸置疑的在先权,两枚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构成近似,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同属29类,构成类似商品,两种商品在市场上极易混淆视听,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在引证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仍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不言而喻。

 

经过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书、证据材料和被争议人的答辩材料,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两枚商标构成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牛奶饮料、奶制品、牛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对争议商标在“奶油制品”商品上的使用予以撤销。

 

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在面对侵权的时候,企业一定要主动出击,通过法律的有力武器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