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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温荣盛”系列商标异议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前作出裁定,对第3617823wen温荣盛WEN及图、第3884415号温荣盛WENYONGSHENG及图、第3615121号温荣盛WENRONGSHENG及图三枚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因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所持商标“温永盛”(第332559号)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是一家具有四百多年历史的大型酿酒企业,公司所产的“泸州”牌老窖大曲享誉古今,驰名中外,申请人在中国白酒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据史料记载,泸州老窖的前身是明朝万历元年的“舒聚缘”,后改名为“豫记温永盛酒厂”,其所产“三百年老窖大曲”在美国巴拿马外国博览会上一举捧金,泸州老窖也由此名扬天下。申请人为纪念“温永盛酒厂”为四川、乃至整个中国酒文化史所做的杰出贡献,早在19881210就获准注册了“温永盛”商标。

 

超凡与申请人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在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温永盛”商标不构成近似后,超凡与申请人立即制定了相关的应对策略,在重新梳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商评委提起了异议复审。超凡认为,申请人在国内外酒类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国家、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温永盛”商标注册在先,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温永盛”与被异议商标在文字组成、含义、呼叫上构成近似,且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若其被核准注册后投入使用,将会给消费者造成识别障碍。

 

经审理,国家商评委充分采纳了超凡的意见,做出了上述裁定。超凡律师团队再次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客户解决了知识产权难题,尤其是善用程序权利,将权利用尽就有机会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