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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五粮液公司的“九粮”系利商标异议复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集团”)是国内知名企业,其前身是20世纪50年代组建的宜宾五粮液酒厂,经多年发展,五粮液集团已成为一个以五粮液系列酒生产为主业,涵盖塑胶加工、模具制造、药业等产品的多元化现代公司制企业集团。五粮液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连续10多年销售量、销售额、利润均居酒业之冠。“五粮液”、 “五粮春”、“五粮醇”和“五粮神”商标经过五粮液公司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均已具有非常高的显著性。

 

2001326,位于四川宜宾的被异议人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 “九粮曲酒”、“九粮醇”、“五星九粮春”、“九粮春”和“九粮神”等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这些商标于2002528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期内,五粮液集团委托其他代理公司提出了商标异议商标,但国家商标局裁定五粮液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五粮液集团的“五粮液”“五粮春”等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五粮液集团收到商标局的裁定后要求超凡一定要想尽办法阻止该商标的注册。超凡团队经过仔细的研究和搜集证据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严密而极具证明力的异议复审理由书和证据材料。超凡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神”、“五粮液”商标在读音、外观、含义上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模仿了引证商标的创意结构,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若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使用,将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原告与五粮液集团处于同一地域范围,且原告同时模仿“五粮春”、“五粮醇”、“五粮神”、“五粮液”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很难说这一系列的注册申请只是一种巧合,这一点足以证明原告企图模仿引证商标的意图。

 

2009831,商评委最终支持了超凡的异议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最终被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但被异议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凡代理五粮液集团参加了诉讼。

 

昨日,超凡收到了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的一审判决书。

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