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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可爱”饮料抗辩“伊可爱”服装成功注册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5年4月14日,自然人付碧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第4602539号“伊可爱”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在公告期内,伊可爱(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以该商标“与异议人注册的‘伊可爱’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并侵犯异议人企业字号权”为由提起了异议申请。

我公司在代理付碧芸答辩的过程中指出,异议人所注册的“伊可爱”商标指定于“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裙子”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啤酒,蔬菜汁(饮料),蕃茄汁(饮料),果茶(不含酒精),水果饮料(不含酒精)”等商品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两枚商标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两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被异议商标的商标权利与异议人的企业字号权具有不同的功用和属性,分别为不同的法律所调整,两种权利之间并无冲突,异议人与答辩人所属行业和主要产品明显不同,在使用中消费者不会对被异议商标“伊可爱”与异议人伊可爱(香港)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侵犯异议人的企业字号权。

2010年10月13日,国家商标局在(2010)商标异字第21433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伊可爱”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异议人企业字号权的主张证据不足,并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予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