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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天存”商标异议案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近日就我公司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代理的第4247831号“天存”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作出裁定,第4247831号“天存”商标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人与我司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发现被异议商标可能对异议人“天醇”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专用权造成侵犯后,及时和异议人进行了沟通,异议人最终决定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商标异议。我司认为: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均为无含义商标;同时,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首字相同、1/2的中文部分字形相同;并且,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读音上构成近似。

国家商标局经过审理后,裁定我司代理的第4247831号“天存”商标异议一案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切实保护了客户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