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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大凉山”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就我公司代理的“大凉山”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2006年3月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大凉山”商标(申请号为5184638)。商标局以“‘凉山’为‘凉山彝族自治州’为地名,该商标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08年9月10日发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收委托后,结合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分析:申请商标“大凉山”为固定词组,是位于中国西部一座山脉的名称。因此,具有区别于“凉山彝族自治州”的第二含义。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采纳了我司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