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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都”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近日就我公司代理答辩的第4158642号“磁都”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我公司客户的被异议商标“磁都”核准注册。

四川省远大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辩人”)2004年7月7日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瓷都”,在初审公告期内被景德镇陶瓷协会(以下简称“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第Z1299950 号“景德镇”和第3897792 号、第3897793 号“千年瓷都”近似以及被异议商标容易误导消费者,影响异议人利益和声誉为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被异议人委托我公司向商标局进行了异议答辩。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景德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商标也完全不同,因此,两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被异议商标和“千年瓷都”的指向不同,两商标的文字组成、读音明显不同并且整体外观区别明显;最后,答辩人地处“中国西部磁都”,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其特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也并无对应关系,不会误导消费者,并无不良影响。

本案经国家商标局审理后,采纳了我公司的异议答辩意见,裁定被异议商标“瓷都”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