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导航

自贡“长城GREATWALL”抗辩中粮“长城greatwall”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5年6月27日,超凡公司代理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6类(硬制合金)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742478号“长城GREATWALL”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1月14日被国家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在公告期内对该枚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自贡“长城GREATWALL”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葡萄酒”商品上“长城greatwall”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向超凡公司咨询并委托超凡公司针对本案进行异议答辩,超凡公司认为异议人引证的“长城greatwall”商标与被异议商标“长城GREATWALL”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差异巨大,且引证商标曾经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本案,被异议商标经过答辩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性和识别性极强,并于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核准。

2010年8月18日,国家商标局下发(2010)商标异字第16995号异议裁定书,认定答辩人的答辩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长城GREATWALL”与引证的“长城greatwall”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别较大,其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也并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被异议商标“长城GREATWALL”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自贡“长城GREATWALL”抗辩中粮“长城greatwall”案尘埃落定,超凡公司以自己的专业,为自身客户商标的成功注册一路保驾护航,帮助客户成功获得了自身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