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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助力泸州老窖“龙”形图样商标成功注册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8年1月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超凡公司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498999号“龙”形图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09年7月30日发文(发文编号:ZC6498999BH1),认为该商标与山东鲁北酿酒厂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053173号“龙”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申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复审期内委托超凡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了驳回复审。超凡代理人在充分分析案件的基础上,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整体展现形式、含义上存在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创意,核准注册并不会损害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其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0年8月,驳回复审完成,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驳回复审理由成立,第6498999号“龙”形图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至此,超凡助力客户成功获权案例的记录又一次刷新,超凡人又一次看到了客户熟悉的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