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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3203号蘑菇城堡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并易引起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30类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在理由书中,申请人首先指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未包括蘑菇制品,并且,“蘑菇城堡”含义独特具体,显著性极强,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得出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的结论;其次,申请人通过精确查询发现,“蘑菇城堡”商标已经在第29类上获得核准注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第30类上已经有多枚含有“蘑菇”二字的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从商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致性、公平性的角度进行了有力的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