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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280号“头等舱”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异议人许涛以侵犯著作权,恶意抢注为由对第4312280号“头等舱”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并成功阻止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在理由书中,异议人首先提交版权证书,以证明异议人对“头等舱”享有著作权;然后,异议人提交了大量的“头等舱”的使用证据,以证明 “头等舱”在先使用并已经获得较高知名度,在提供上述材料后,异议人顺理成章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取得商标异议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