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4663652号“豪爽”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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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异议人四川豪吉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侵犯在先商标权利,驰名商标权利,企业字号权为由对第4663652号 “豪爽”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答辩人周文明依法进行了答辩,并取得异议答辩的成功。
在答辩理由书中,答辩人首先对与引证商标
从文字组成、读音和含义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比对,从而得出两者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然后,答辩人以法条适用冲突为由,得出引证商标不能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最后,答辩人以两商标不近似为基础,同时以《商标法》与企业字号管理登记法律法规的不同为依据,详细论证了被异议商标并未侵犯异议人企业字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