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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69688号“涧兰醇”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引证第152354号“剑南春”(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商标对第4769688号“涧兰醇”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并成功阻止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行分析论证。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件商标均非固定词组,所以应当重点审查商标的形和音,两件商标的读音极为近似,加上引证商标和异议人的知名度极高,很容易造成混淆,应当判定为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