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力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使用在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的第3327505“丽颜添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为由予以驳回。协力制药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以“丽颜添雌”商标具有商标的识别性,具有可注册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第3327505号“丽颜添雌”商标予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裁定号:商评字(2007)第1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