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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的“新食品”商标驳回复审成功获准注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7年4月10日,国家商标局以“‘新食品’ 用作商标在‘广告’ 等服务上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为由驳回了《新食品》杂志社的商标注册申请。《新食品》杂志社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代理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18日做出复审决定,裁定第4123191号“新食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裁定号:商评字(2008)第15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