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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 “西部鞋都”系列商标驳回复审获准注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公司代理的 “西部鞋都”系列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做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2004年5月13日在第35、36、39、40、41、42、43类服务商申请注册申请商标“西部鞋都”,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核准注册的“西部”等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在上述类别服务项目上的申请注册。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受委托后,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核准注册后投入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请求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了我公司的代理意见,决定将申请商标移交国家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