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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五粮春”成功阻止“五谷村”注册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8年6月7日,商标局初审公告了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五谷村”商标,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同类商品上的“五粮春”商标存在较大的近似程度,遂委托超凡代理团队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超凡代理团队在代理过程中指出,被异议商标之“五谷”与引证商标之“五粮”所指为同一对象,二者含义相同;前者的“村(cun)”字与后者的“春(chun)”字读音相近;两商标在整体含义和识别特征上具有很大的近似程度,二者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五粮春”贵为中国驰名商标,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在判定近似时应当适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并得到更强的保护,二者更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2010年10月13日,商标局在(2010)商标异字第2122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被异议商标“五谷村”与引证商标“五粮春”构成近似,并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五粮春”商标成功阻止了酒类商品上的“五谷村”商标注册,及时防止了“五粮春”商标被弱化或被侵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