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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助五粮液“藏秘康佑”商标获权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4年9月,我公司代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藏秘康佑”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空气清新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毒纸巾”商品项目上,该商标于2007年9月通过了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杭州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第4268993号“藏秘康佑”商标与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祐康(YOUKANG)”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异议申请。

我公司代理人在代理该异议答辩的过程中,向商标局指出商标“藏秘康佑”本身与“祐康”有区别。申请商标是“**康佑”而不是“祐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有明显区别,两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显著;同时,代理人对异议人提供的商标驰名证据材料中存在的疑点和缺陷提出了质疑。

2010年9月,商标局在(2010)商标异字第17427号异议裁定书中认定:第4268993号“藏秘康佑”商标与“祐康(YOUKANG)”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祐康(YOUKANG)”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成立,第4268993号“藏秘康佑”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