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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全友”成功抵制他人“全友”的恶意注册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7年12月,商标局《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一枚在第20类“镜子、枕头”等商品上申请的“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该商标与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简称异议人)的“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完全相同。虽然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极高,已达到驰名商标的驰名度,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如果被异议商标顺利取得注册,将影响到四川全友家私在全国树立的品牌形象,极易造成市场混淆,进而削弱“全友(QUANYOU)”商标的显著性和影响力。

通过与异议人的充分沟通,我公司受托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在异议申请理由中,我公司代理人详尽阐述了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异议人及引证商标在家具制造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构成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受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且被异议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其有抢注众多知名品牌商标的情形,包括“双虎”、“福牛乐乐”、“人和春天”等。本案中,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四川崇州市,其在明知引证商标的情况下,刻意避开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群组,在第二十类商品的其他群组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就是想借商标局不主动保护驰名商标的原则,企图蒙混过关,达到“傍名牌”、“搭顺风车”的目的。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通过审查异议人的申请理由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国家商标局认为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已到达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构成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的引证商标的模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引证商标的驰名商标权利,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