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代理“西湖高尔夫WESTLAKEGOLFCLUB及图”商标驳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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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公司代理的“西湖高尔夫WESTLAKEGOLFCLUB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于2005年4月29日在第44类服务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西湖高尔夫WESTLAKEGOLFCLUB及图”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8年7月30日发文,以“西湖高尔夫WESTLAKEGOLFCLUB及图”与第770447号“西湖”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及第3505600号“名流MLSJ”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结合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分析:申请商标中的“高尔夫”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与引证商标1含义区别明显,且字形、读音区别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的中文区别明显,且图形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1、2未构成近似。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采纳了我司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