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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米兰”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公司代理的“米兰”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2005年10月1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米兰”商标(申请号为4948684)。商标局以‘米兰’是意大利城市著名城市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08年5月15日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结合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分析: 申请商标“米兰”一种人们喜爱的花卉植物的名称,具有第二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中的例外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采纳了我司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