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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巴比松;BARBIZON”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公司代理的“巴比松;BARBIZON”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2005年12月1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3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巴比松;BARBIZON”商标(申请号为5066914)。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827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为‘引证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规定,于2008年12月30日发文部分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结合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分析:引证商标图形的主要显著部分为:一颗树,树木是极为常见的普通事物,本身显著性很弱;而申请商标由中文、英文及图形组成,文字及英文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和引证商标的含义、组成、读音区别明显。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采纳了我司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