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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福运长久”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公司代理的“福运长久”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2006年9月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福运长久”商标,申请号为5589385,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在先已经核准注册的第1269570号“长久”商标近似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2月6日发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结合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分析:申请商标的中心词是“福运”,和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明显,且字形、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采纳了我司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