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代理“麦加乐”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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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我公司代理的“麦加乐”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案作出裁定,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
申请人2006年6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麦加乐”商标(申请号为5450209)。商标局以“‘麦加’为伊斯兰教第一圣地,也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用作商标注册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为由,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8日发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结合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以下分析: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代表“麦 + 乐”,是申请人已注册的“麦乐”商标的系列商标,并没有暗示伊斯兰教圣地麦加,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采纳了我司的代理意见,最终决定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移送商标局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