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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9621号“东方之女”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异议人张小军(以下简称“异议人”)引证第1530728号“东方之子”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对第3869621号“东方之女”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并成功阻止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八条进行分析论证。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件商标含义近似,其次两件商标的文字组成、读音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应当判定为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