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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4078号“原度”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认为第3814078号“原度”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仅仅是对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表述,并以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由提出异议,并成功阻止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本案的关键在于,早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原度”作为酒类商品中的一种通用名称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