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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之源”成功异议“龙之尊”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2005年5月10日,李玲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3类(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4646879号“龙之尊”商标( ),该商标进入公告期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委托超凡公司对其提出了异议。异议理由为“第4646879号“龙之尊”商标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核准注册的‘龙之源’商标( )在文字组成、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2010年12月22日,国家商标局下达(2010)商标异字第29714号异议裁定书,认定“龙之尊”商标与“龙之源”商标构成近似,并最终裁定第4646879号“龙之尊”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至此,在超凡公司的努力下,“龙之源”成功阻止“龙之尊”商标注册,泸州老窖公司的商标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