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加乐”与伊斯兰圣地“麦加”不构成冲突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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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麦加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0类“糖果,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麦加乐”商标。商标局以“‘麦加’为伊斯兰教第一圣地,也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用作商标注册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代理人在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指出,“麦加乐”的文字表现形式有其自身独创含义,其创意来源于申请人所从事的加工糕点、面包事业,表达的是“源于麦香、添福加乐”的含义。故而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使用,被申请人赋予了“麦加乐”超越地名的其他含义,其与伊斯兰教圣地麦加无任何联系。同时经查询,在先已有众多包含“麦加”文字的商标在各类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麦加乐”具备商标的可注册性,与圣地“麦加”并无冲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最终,商评委采纳了我公司代理人的意见,麦加乐商标通过了初审并最终获准注册。
我代理人在驳回复审理由书中指出,“麦加乐”的文字表现形式有其自身独创含义,其创意来源于申请人所从事的加工糕点、面包事业,表达的是“源于麦香、添福加乐”的含义。故而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使用,被申请人赋予了“麦加乐”超越地名的其他含义,其与伊斯兰教圣地麦加无任何联系。同时经查询,在先已有众多包含“麦加”文字的商标在各类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麦加乐”具备商标的可注册性,与圣地“麦加”并无冲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最终,商评委采纳了我公司代理人的意见,麦加乐商标通过了初审并最终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