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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胡”与“胡”商标不构成近似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申请人在第43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古月胡”商标,商标局认为其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94966号“胡及图”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分析,我公司代理人认为:申请商标“古月胡”与商标局引证的“胡及图”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区别显著,其中最主要的是“胡”为姓氏有含义,而“古月胡”为臆造词组无明确含义,两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显著,核准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同时在第29类商品项目上,有分属不同权利主体的商标“杨”(注册号为935390)和商标“木易杨”(注册号为3761615)共存,因此,申请商标“古月胡”与“胡”商标也应当共存。最终商评委采纳了我代理人意见,申请商标通过了初审并最终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