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速导航

“壹号内藏”与“壹号”不构成近似商标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商标局于2009年8月14日发文,引证第3538044号“壹号”商标,驳回了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壹号内藏”商标。
  我公司代理人认为,“壹号内藏”和“壹号”在文字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显著不同。其中,最重要的是二者含义不同,申请商标“壹号内藏”的创意来源于申请人独具特色的壹号窖池,其用在酒类产品上表达的是“壹号珍藏、历久弥香”的含义,而引证商标“壹号”表达的是“第一、第一等、第一品质”的含义,因此,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该申请商标经商评委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