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珠宝”与“永泰基业”不构成近似商标
时间:201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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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永泰珠宝”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申请在先的第5703386号“永泰基业”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我公司代理申请人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并取得成功,该商标最终获得初审公告。
在复审申请中,我公司代理人指出,申请商标“永泰珠宝”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与引证商标“永泰基业”相比,整体含义区别明显,文字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较大差异;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使用于第35类服务项目上具备自身的显著性,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