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代理名门之秀“五粮春”再获驰名商标保护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酒业集团公司,旗下拥有“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等一系列国内外知名品牌,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和极高的市场竞争力令国内许多不法厂商觊觎。作为五粮液集团的知识产权顾问和长年合作伙伴,我公司时刻提高警惕,及时监测国内外商标注册的最新情况。
2009年7月,我公司代理人在商标监测中发现,商标局《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一件在第31类“玉米,酿酒麦芽”等商品项目上由河南自然人高德勇,田海中共同申请的“五粮春”商标,该商标与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驰名的“五粮春”商标文字组成完全一致,且申请使用在与酒类产品具有较高关联度的商品项目上,极易误导公众。“五粮春”商标经五粮液集团良好地运作,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曾于2008年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如果第31类上的“五粮春”商标取得注册,将影响到“五粮春”品牌的市场价值,淡化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通过与五粮液集团沟通,我公司代理五粮液集团就该“五粮春”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在申请中我公司代理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五粮春”的摹仿和复制进行了深入阐述,同时,五粮液集团强大的品牌号召力和市场影响力也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2011年6月19日,我公司收到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20223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定:第5854584号“五粮春”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五粮春”的复制和摹仿,且使用在“酿酒麦芽”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五粮液集团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遂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由此,“五粮春”商标继2008年之后再次获得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不仅是对五粮液集团知名品牌的有利维护,也是对我公司长期以来专业细致服务的又一次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