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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杭州菲纹通过驳回复审成功获准注册

时间:2012年05月29日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杭州菲纹服饰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08年3月21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菲纹;PHIWEN”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2010年6月发文,以该商标英文部分与在先注册的 “PHITEN”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裤子、帽子(头戴)、袜”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国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于是委托杭州超凡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2012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2】第002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超凡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在阐述驳回复审理由时充分援引法律规定,不仅将商标各要素隔离对比,亦重视商标的整体表现形式,抓住商标的本质作用乃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音、形、义等方面对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了深入阐述。同时,超凡律师与杭州菲纹服饰有限公司通过充分的沟通,了解到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大量实际使用并具有了相当稳定的客户群体。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而使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得以进一步增强亦是该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终超凡通过专业帮助杭州菲纹服饰有限公司的“菲纹;PHIWEN”商标得以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积极维护了杭州菲纹服饰有限公司重要的商标权利。通过该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商标的驳回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而驳回复审更重视市场实际情况,因此,驳回复审作为商标法赋予申请人的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切不可轻易放弃,特别是在面对主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企业一定要积极主动的通过法律的有效途径将权利用尽,从而最大化地争取商标权利。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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