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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川酒第七朵金花”商标需实至名归

时间:2012年06月20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四川素有名酒之乡的美称,其中“六朵金花”占有了全国市场1/4的份额,成为中国白酒名牌中的一面旗帜。2005年9月23日,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盆地公司”)于33类烧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申请了“川酒第七朵金花”纯文字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08年06月06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谷酒业”)在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金盆地公司对异议裁定不服,提起异议复审。丰谷酒业收到异议复审通知书后立即委托超凡公司代理该案的答辩事宜。

接受委托后,超凡的代理律师对该案进行了严密的分析论证,并对相关行业进行充分了解后,提出:白酒商品中“六朵金花”是特指川内的六家知名白酒企业品牌(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全兴大曲、郎酒、沱牌曲酒),而目前川酒中的“第七朵金花”尚未明确,“川酒第七朵金花”也相应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丰谷酒业作为川内白酒的新生力量,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相关媒体和公众公认为川酒“第七朵金花”,因此相关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使用“川酒第七朵金花”商标的主体与丰谷酒业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失消费者和丰谷酒业的合法权益。而金盆地公司一旦成功注册“川酒第七朵金花”并进行大范围使用和宣传后,会让消费者误认为金盆地公司即为川酒“第七朵金花”,从而误导消费者。

超凡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商评委的认可,商评委最终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能发挥识别不同商品生产者出处的基本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由于金盆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是公知公认的川内第七家白酒企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金盆地公司即为川内第七家白酒企业,从而误导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川酒第七朵金花”不予核准注册。

由此案可以看出,由于商标不仅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还具有表彰商品或服务知名度和优良品质的功能。若使用“川酒第七朵金花”这一类型商标的商品和商品提供者实际并不具备这样的知名度和品质,甚至不具有使其商品获得知名度和品质的条件,那这样的商标和商标使用行为将会导致市场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可能得到商标局和商评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