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成功代理“酒祖杜康酒”驳回复审案
时间:2012年07月19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惟有杜康。”“酒祖”杜康在酿酒历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千百年来,“杜康酒”也在不断的被发扬光大。作为“杜康”酒文化的继任者,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义无反顾地承担起了将“杜康”酒发扬光大的重任,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起,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开始生产“杜康”系列酒,并相继申请注册了多枚“杜康”、“酒祖杜康**”、“酒祖*”系列商标。
2010年3月3日,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申请注册“酒祖杜康酒”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以“酒祖杜康酒”与张红军在类似商品上在先核准注册的第3126107号“酒祖贡”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酒祖杜康酒”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上述驳回理由不成立,于是委托超凡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
超凡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后,经过专业分析,在驳回复审申请中提出“酒祖杜康酒”和“酒祖贡”商标之间在文字组成、读音和含义方面显著不同,且申请人作为“杜康”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之前已成功注册多枚“酒祖杜康**”系列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数年的使用和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显著增强,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在消费者心中已经建立了唯一的、确定的联系,如果不予核准注册,势必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2年6月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采纳了超凡的代理意见,决定对申请人的“酒祖杜康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超凡律师的专业水平再次在重要案件中得以展现。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