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成功代理宁夏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
时间:2012年07月23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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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广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9年9月16日向商标局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NINGXIAGRANDHERFOODCOLTD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4349420号GRANDEUR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国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于是委托超凡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超凡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主动地与宁夏广和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了解该申请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寓意,并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含义、整体外观、读音和字形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说明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同时,超凡律师通过分析并组织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投入使用情况,以说明申请商标已经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并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具有了相当稳定的客户群体,其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而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和所处地域并不同,所以核准注册后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了前述理由,2012年5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NINGXIAGRANDHERFOODCOLTD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超凡凭借其专业的代理水平和细致的工作态度,更好的维护了客户的商标权利,再一次用事实证明了超凡团队的实力。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