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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代理杭州宅易购驳回复审案件成功

时间:2012年08月09日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浙江宅易购物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09年7月22日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维护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宅易购(WWWCNGOCOM)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2010年10月14日发文,以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并初步审定公告的“易宅”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近似;CN为我国国名简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国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于是委托杭州超凡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201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2】第1882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超凡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代理律师在阐述驳回复审理由时充分援引法律规定,首先从音、形、义等方面对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进行了深入阐述;其次,代理律师联系申请商标整体及申请人企业网址“http://www.cn1go.com/”阐述了申请商标的“CN”字母与我国的国名简称无任何关联性,同时经查询发现在众多类别上均存在大量带有“CN”字母的商标注册成功的先例;最后,代理律师与申请人通过充分的沟通,了解到申请人为浙江省大型保健品零售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大量实际使用并具有了相当稳定的客户群体,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得到增强,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并以此为据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超凡代理律师从多个角度分析案情,阐述全面,重点突出。最终,超凡运用专业帮助客户成功取得了重要权利,使得申请人浙江宅易购物有限公司的主商标“宅易购(WWWCNGOCOM)及图”得以通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