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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成功代理福建新坦洋茶业股份公司商标驳回复审案

时间:2012年09月18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福建新坦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于2010年4月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新坦洋”商标(简称申请商标)。2011年1月,商标局发文以该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国家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于是委托四川超凡提出了驳回复审请求。超凡律师在接受客户的委托后,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采取以下复审代理思路:1、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同时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能够通过核准并使用,说明“新坦洋”并不具有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综上原因,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最终,2012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超凡提出的驳回复审思路,在商评字【2012】第3557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超凡律师在融合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分析论证后,再一次帮助客户的取得重要商标的权利。超凡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踏实细致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