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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成功代理丰谷酒业阻止“精丰古”商标

时间:2016年03月01日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作者:Admin 浏览次数:

2008年,申请注册于“酒(饮料)”等商品上的第4915892号“精丰古”商标(简称“被申请商标”)经初审公告后,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申请人”)在公告期内对其提出了异议。后商标局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超凡向商评委提起异议复审。接受委托后,超凡律师积极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并配合申请人搜集大量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异议复审理由: 1、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注册在先且具有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丰谷及图”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基于引证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在进行近似性判定时,应当适当降低审查标准;2、被申请商标是在白酒商品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精丰谷”商标;3、被申请人具有长期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表现,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社会不良影响,应当被法律所禁止。

最终,商评委采纳了超凡提出的异议复审理由,认定“精丰古”商标与“丰谷及图”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从而裁定被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一是经营者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及时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因为注册商标不仅仅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更是防止他人侵权行为发生的有效手段;二是经营者应充分运用异议、异议复审等措施,实现权利用尽,才能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从而最大化的争取和保护自身的商标权利。

                                 
         (被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