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凡助“五粮液”成功异议“五羊液”商标
时间:2016年02月29日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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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五粮液”酒是当今中国酒类产品中出类拔萃的珍品。“五粮液”商标使用至今,获得的各项殊荣不胜枚举。2007年,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通过超凡公司的监测,发现在“酒(饮料)”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24333号“五羊液(THE LIQUID OF FIVE SHEEP)及图”商标(简称“被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已经核准注册的“五粮液”系列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存在冲突,遂在公告期内对其提出了商标异议,但异议理由并未被商标局支持。
申请人并未就此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再次委托超凡向商评委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接受委托之后,超凡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提出以下申请理由:1、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五粮液”系列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早于被申请商标,且二者在文字组成和创意结构方面十分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同时,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在进行商标近似性判定时应当适当降低审查标准。2、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
最终,商评委采纳了超凡提出的异议复审理由,认定第4324333号“五羊液(THE LIQUID OF FIVE SHEEP)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粮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裁定被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本案中,超凡律师从其专业的角度审视分析案件,凭借其细致的工作态度,帮助客户更好的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再次赢得客户的赞誉!
(被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