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泉映月”成功阻击商标恶意抢注
案件要点:是否构成对在先企业名称权的抢注,主要取决于在先企业名称权的登记、使用时间及知名度,同时再结合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等因素综合考量。
具体案情:重庆市巴南区自然人王某在第43类“饭店、餐厅、旅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秀泉映月”商标(被异议商标)于2011年6月初审公告。“重庆市巴南区秀泉映月酒店”(以下简称“秀泉映月酒店”)认为被异议商标系抢注其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权,遂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审理后认为,异议人秀泉映月酒店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在重庆市巴南区的“秀泉映月酒店”成立时间为2007年,且于2009年被重庆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中国三星级饭店。通过异议人的持续使用与宣传,其商标已经在当地相关消费者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理应对异议人酒店名称知晓。其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秀泉映月”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重庆市巴南区秀泉映月酒店”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酒店所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抢注异议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商标局据此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秀泉映月”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简评: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权的抢注。依据《商标审理标准》,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企业名称权(商号)的抢注,需要满足三个适用要件,即“商号的登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该商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秀泉映月酒店企业名称权的登记和使用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同时秀泉映月酒店曾于2009年被评定为中国三星级饭店,且鉴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处于同处重庆市巴南区,其更加有理由对秀泉映月酒店知晓,因此其在“饭店、餐厅、旅馆”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秀泉映月”商标行为不但难言善意,也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商标局由此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已经满足了对异议人在先使用企业名称权抢注的三个适用要件,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了秀泉映月酒店的上述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