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爱斯”再获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案件要点:商标局在异议案件审理时考虑到被异议人的主观意图,并结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及混淆发生的可能性,对曾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引证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具体案情:浙江人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人爱公司)于2010年在第5类“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共4件系列商标(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11年10月初审公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纳爱斯集团)认为上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并在“肥皂、洗涤剂、洗发水”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被异议商标实际是将具有高知名度的“纳爱斯”、“超能”、“100年润发”进行不同程度的组合,而且被异议人人爱公司与异议人纳爱斯集团同处浙江省,其在先申请过大量模仿“纳爱斯”品牌的商标,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纳爱斯集团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3年3月,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认为,纳爱斯集团的“纳爱斯”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我国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引证商标“超能”和“100年润发”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认为被异议商标如核准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致使纳爱斯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简评:本案的关键因素在于引证商标在本案中是否能够获得跨类保护。虽然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并以发生混淆后果为前提,在但本案中,被异议人具有较强主观恶意,其不但与异议人同属日化类行业、经营地址同在浙江省,而且被异议人刻意将纳爱斯集团独创性较强的“纳爱斯”与“超能”、“100年润发”进行组合和变换,其行为的确难言善意;另外,被异议人曾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突出使用“超能7效”字样并被法院判决侵犯纳爱斯集团“超能”商标专用权。在此基础上,纳爱斯集团提供了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上述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及本案审理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材料。由此,在被异议人主观恶意较强的情况下,“在先驰名”与“造成混淆的可能”均已证明,商标局据此适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了纳爱斯集团的上述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