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简介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10月7日,EPC正式生效,并据此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欧洲专利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会议。
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1978年6月1日,EPO受理第一件专利申请。1980年,EPO授权首件专利。专利受理量的逐年增长反映出EPO的快速发展和壮大。1979年,EPO专利受理量达到1万件,1983年突破10万件,仅9年后增至50万件。1998年,专利受理量实现第一个100万件。
截至目前,EPO已有34个成员国(见表1)和4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挪威和克罗地亚于2008年1月1日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8个欧洲国家(包括34个缔约国及4个延伸国)生效,覆盖人口逾5.6亿。
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一览表
国家 | 国别代码 | 加入日期 | 国家 | 国别代码 | 加入日期 |
---|---|---|---|---|---|
奥地利 | AT | 1979年 | 冰岛 | IS | 2004年 |
比利时 | BE | 1977年 | 意大利 | IT | 1978年 |
保加利亚 | BG | 2002年 | 列支敦士登 | LI | 1977年 |
瑞士 | CH | 1977年 | 立陶宛 | LT | 2004年 |
塞浦路斯 | CY | 1998年 | 卢森堡 | LU | 1977年 |
捷克 | CZ | 2002年 | 拉脱维亚 | LV | 2005年 |
德国 | DE | 1977年 | 摩纳哥 | MC | 1991年 |
丹麦 | DK | 1990年 | 马耳他 | MT | 2007年 |
爱沙尼亚 | EE | 2002年 | 荷兰 | NL | 1977年 |
西班牙 | ES | 1986年 | 波兰 | PL | 2004年 |
芬兰 | FI | 1996年 | 挪威 | NO | 2008年 |
法国 | FR | 1977年 | 葡萄牙 | PT | 1992年 |
英国 | GB | 1977年 | 罗马尼亚 | RO | 2002年 |
希腊 | GR | 1986年 | 瑞典 | SE | 1978年 |
匈牙利 | HU | 2003年 | 斯洛文尼亚 | SI | 2002年 |
克罗地亚 | HR | 2008年 | 斯洛伐克 | SK | 2002年 |
爱尔兰 | IE | 1992年 | 土耳其 | TR | 2000年 |
欧洲专利局审查流程
欧洲专利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了依照统一的程序和实体标准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的途径。申请人可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专利年费50%上交EPO)、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
欧洲专利的申请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提出申请和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
申请人可以英、法、德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检索报告的公布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对于主张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大约1年内可收到检索报告。
自2005年7月1日起, EPO出具“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extended European search report,EESR),在报告中附加一份对该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书。该检索报告可帮助申请人预估授权前景,便于其适时作出修改或撤回申请案的决定。
(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4)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EPO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EPC的全部缔约国都可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交纳。
(5)实质性审查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进入实审程序,申请人通常在提出实审请求后1-3年内收到EPO的审查意见。对于每一份申请文件,实质审查部门中相关领域的审查员将组成三人审查小组,该小组由第一审查员、第二审查员和组长组成。第一审查员主要负责分析申请文件,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析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对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建议授权或决定驳回。第二审查员主要负责检查第一审查员提出的授权或驳回的建议,检验将被授权的最终文本的形式是否正确,同意授权或驳回,或者将申请文件连同本人的意见一并返回给第一审查员。组长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为检查第一审查员做出授权或驳回建议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方面的理由,对申请文件的最终文本做详细检查,同意授权或驳回,或者将申请文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返回给第一审查员。
(6)授权、驳回和异议
经上述审查后,如果至少两名成员认为该申请符合EPC的要求,则该申请可被授权。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如果三人小组考虑驳回该申请,则需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将被驳回。在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也可要求启动口头听审程序,进行面对面的意见陈述。如果审查小组中至少两个成员仍然未被说服,则该申请将被驳回。
授权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异议审查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只有一人是原审查员。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在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自行处理无效请求。
(7)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通常都需要将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需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8)维持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件都需缴纳年费。
欧洲专利局最新动态
(一)《EPC2000》正式生效
2007年12月13日,《欧洲专利公约2000年修订案》(简称《EPC2000》)在经所有34个成员国批准后如期生效。此次修订虽在专利实体法上没有大的变动,但在欧洲专利授权程序方面有很多细微变化,简化了申请程序并强化了申请人的权利,如可使用任何一种语言提交专利申请,但必须在提出专利申请的两个月内提交以英、法、德任一语言撰写的专利申请译文;简化申请日的获取要求,如申请文件中可暂不包含权利要求书,但必须在 EPO指定期限内补交;新增限制程序,允许专利权人自愿对其专利保护范围予以限制,以灵活应对侵权诉讼或其他法律纷争等。
由于EPC是欧洲专利组织及其执行机构EPO的法律基础,2007年4月3日,EPO局长已决定根据《EPC2000》修订《EPO审查指南》,修订后的指南从《EPC2000》生效日起开始适用。EPC的修订一方面反映了发明人、研究人员和企业更方便地使用专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朝着更加灵活和更加友好的组织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伦敦协议》将正式生效
2008年1月29日,法国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伦敦协议》批准书,藉此,搁置已久的《伦敦协议》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共有12个EPC缔约国批准该协议。
欧洲专利组织于2000年通过《伦敦协议》,旨在简化目前欧洲专利申请须在成员国间提交翻译文本的规定。该协议建议,欧洲专利申请指定国的官方语言中有EPO官方语言(英文、法文和德文)之一时,申请人无需再向该指定国提交其官方语言的申请译文;其他国家则必须选择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为“规定语言”,同时可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语言。该协议的实施将使专利文本翻译费用降低45%,平均每件申请可减少3,000欧元,从而为欧洲的专利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业内人士称,《伦敦协议》的实施将推动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欧洲专利制度更具吸引力,尤其是让中小企业从中受益。
(三)信息化建设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1、信息化建设
2006年.EPO主要检索数据库的专利文献库藏逾6,420万件,其中120万件得到修正,以确保数据库质量;数字复本专利和非专利文献量增加980万件,至7,110万件;文献著录主控数据库新增420万件条目;继2005年增加130万件中国专利文献(包括一个中国中医药数据库)后,2006年新增韩国文献著录数据,收录韩国自2001年起的所有专利申请英文名称和摘要。
2006年,EPO的esp@cenet检索系统新增自动翻译功能,用户可任意截取专利文献内容,进行英语和西班牙、法语及德语间的自动互译。同年6月,EPO在其网站增设日语界面,方便日本用户的使用。
2、“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2006年12月,USPTO与EPO试行专利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免费电子交换服务,以加速审查,提升审查质量。该项目于2007年1月正式施行。随后,两局又于2007年中期就简化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程序达成共识,两局将自动相互获取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人无需再为此单独提出申请。
2007年7月1日,EPO与KIPO正式实施优先权文件免费电子交换项目,项目针对在KIPO和EPO提交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于2007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以对方局作为首次受理局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欧洲专利申请、韩国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可获得此项服务,申请人无需再办理任何手续。在现阶段,EPO仅将该交换项目限于在EPO提交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但计划逐步将交换范围扩大至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专利局提交首次申请的优先权文件。
(四)欧洲专利网
欧洲专利网(European Patent Network,缩写EPN,亦或欧洲专利网路)是EPO和各成员国局战略合作的产物,旨在改进欧洲专利审批程序的整体效率。
EPN主要由利用试行项目、新合作政策、客户服务计划及质量计划四方面组成。其中利用试行项目已于2007年1月启动,根据项目规定,若申请人向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又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向EPO提交专利申请,EPO审查员可合理使用该成员国专利局的检索及审查结果。该项目可避免重复工作,提高EPO专利审批效率,并可借助EPO审查员对各成员国专利局的反馈意见来推动欧洲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奥地利、丹麦、德国和英国4个成员国专利局参与该试行项目,根据试行项目运行结果,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将于2008年6月决定是否全面实施该项目。